芷江融媒讯(通讯员 刘健)近日,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,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,责令李某退赔被害人朱某某的损失一百元。

法院审理查明,2006年至2025年期间,李某曾因犯盗窃罪、抢劫罪先后11次获刑。2026年3月28日刚刑满释放的李某,并未洗心革面,而是又于3月31日上午7时许,在芷江一包子铺外,趁被害人朱某某疏忽,将其口袋里面的一台手机及手机壳内的100元现金盗走。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,该手机价值325.5元。次日,李某被芷江公安机关抓获归案,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。
经综合考虑李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后,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。一审宣判后,李某表示服从判决,不上诉。
责编:阳蕙鸿
一审:杨艳芬
二审:阳蕙鸿
三审:明毅
来源:芷江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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